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备案登记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27 点击数:2638

  内资企业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向国税登记窗口申报办理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备案登记,对符合条件且资料报送齐全、真实的,国税登记窗口予以受理并即时办结,同时增发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该类纳税人按规定不发《税务登记证》正本)。

  需要提供的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2.分支机构负责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财务负责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4.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并需同时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提交地税;

  5.总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6.总机构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及下拨资金证明一式二份;

  7.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