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缴纳税款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11 点击数:2355

  (一)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延期纳税的基本条件为:

  1、纳税人确实发生了下列特殊困难: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所谓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二)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应报送的资料:

  并报送下列资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一般应载明延期缴纳的税种、税源、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申请延期纳税的理由。

  (三)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基本程序如下: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符合要求的,当即传递给资料。

  2.经主管地税机关、市(州)级地税局依法对纳税人申请报告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报省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审批,处长签署意见上报分管局长审批,省地税局做出审批决定。

  3.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15日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4.对予已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基层税务机关自收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发《核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