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21 点击数:2636

  项目名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工商总局令第17号修订公布)

  条件: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2)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3)企业成立3年以上。

  应提交的文件: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4)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承办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审批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广告经营者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